第1则
- THE FIRST -
承包人主张预期利益损失需满足哪些条件?
01.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或工程量减少的原因在发包人
因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且该过错与承包人的损失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
02.需施工合同有效
因为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因此赔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①
而合同有效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英美法上称为期待利益),其对应的概念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履行利益是指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而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情形。而合同无效下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得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相关案例:福建远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与锦州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辽72民初1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关于远舟公司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30万元。远舟公司的非法转包行为是导致案涉工程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该转包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远舟公司向航星公司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①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王利明:《债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7页:肖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第2则
- THE SECOND -
承包人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
当发包方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后,预期利益损失应如何计算是建设工程司法实践领域的难点,各法院对预期利益损失数额计算规则的认定有所区别,经过大数据检索归纳分析可知,法院大体依照如下几种方式来判定:
01.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及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如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一般在报价单中会体现利润率百分比;如果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也可以计算出可得利益。
◾相关案例: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长兴泰霖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7)湖民一初字第3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筑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依合同中约定“按浙江省94定额结算,费率按国家规定计取,工程取费按三类工程取费”的规定,原告方虽以综合费率优惠10 % ,但仍存在12 % 的综合费率,即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得到的合同预期利润。现由于被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使双方在2007年8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解除合同,致使原告丧失了合同预期的利润,并造成由于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完全是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故原告主张合同预期利润损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于2007年8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被告无法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双方所作的协商,故在协商解除的情形下,原告仍有权以被告方不履行合同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即原告主张可得利益360万元(3000万元×12 %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2.工程利润已经过招投标程序确认的,可以投标报价文件的利润率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依据,因为投标报价函是承包人在投标时递交给发包人的工程价款组成状况,其中也包括了承包人可以获取的利润。
◾相关案例1: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怀化市水务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湘1222民初157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与被告签订金额为59096076.35元的合同,按常理判断,其本身是有利润预期和追求的。且被告在投标过程中,已明确该工程的利润为2765966.80元。该工程的利润已通过招投标程序审核,获得确认。原告才获得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权。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百分比为:2052955.88元(已完成量)÷59096076.35元(总工程量)×100 % =3.47 % 。原告在完成总工程量3.47 % 的情况下,被告即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使原告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可预期利润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被告应予赔偿。作为建设型企业,前期的成本投入往往较大,利润回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所预期的利润回收无法实现,被告应对原告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只主张可预期利润损失的75 % ,没有超过原告遭受的实际预期利润损失。原告的该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可预期利润损失为:2765966.80元(可预期利润)×75 % =2074475.1元。
◾相关案例2: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肇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622民初46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被告自认该项目由于施工图占地届面积与土地预审面积不符,需要重新办理土地预审,致使案涉工程未能及时施工。在被告制作的案涉工程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显示案涉工程的利润(元)费率为3.71 % ,因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不能取得案涉工程的预期利益。原告主张按照中标金额84,
137,228元的3 % 计算预期利益损失,因该计算标准未超过被告制作的计算表中利润(元)费率3.71 % 的标准,就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负有给付原告预期利益损失2,524,116.84元(84,137,228元×3 % )的义务。
03.法院酌定: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合同履行周期、投资成本、风险因素、建筑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及违约程度等不确定因素酌定支持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相关案例1:文成县教育局、文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党校、成人教育中心)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浙03民终581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违约方因履行成本明显过高而解除合同,应对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得利益损失,二是实际损失。同时,上诉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双方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上诉人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具有期待。被上诉人选择放弃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本身也有经济的考量,也应预见合同解除对上诉人造成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此,上诉人主张预期利润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对违约过错、合同解除事由认定有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预期利润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参考鉴定意见,并考虑合同实际履行的比例、合同履行的机会成本及涉案合同边治理边建设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500000元。
◾相关案例2: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1民初14814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关于房建公司要求中北公司赔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建公司主张其存在预期利润损失602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平衡的公平原则和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衡量,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中北公司赔偿房建公司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以弥补房建公司的违约损失。对房建公司超出该金额的诉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3 :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豫民终1185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城投公司与二十冶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均认可案涉工程停工主要是因为政府对涉案项目的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所致,城投公司应当依法对停工给二十冶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合同约定,二十冶公司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十冶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钢材供应不及时、施工进度缓慢等违约情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正常履行情况下投资成本大、风险因素多,结合建筑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以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及违约程度,本院对二十冶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润损失酌情支持500000元。
04.参考鉴定结论确定预期利益
当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时,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因此,通过鉴定来确定预期利益损失金额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
◾相关案例: 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皖民终43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经查,案涉合同履行中,因安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调整案涉工程规划,北城建投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该情形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鉴于北城建投公司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长鑫房产公司、常青建设公司未完工工程损失5448875.28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令由北城建投公司对该损失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05.参考项目所在地市统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利润率的统计数据计算预期利益。
◾相关判例1: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京03民终1301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汇天网络公司系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中建九鼎公司主张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利润率的统计数据,酌定损失49万元,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相关判例2:江苏苇泽汽机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苏06民终315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如果采用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出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则根据原、被告的施工合同暂定价为50000000元,乘以2019年度南通市建筑业的利润率4.31 % 得到2155000元。此种计算方法不但考虑到建筑行业中不同工程确实存在盈利和亏损的不同情况,而且也能反映整个建筑业的行业利润水平,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较为接近,因此比上一种计算方式更趋合理。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本案政府部门发布的利润率虽不是政府指导价,但如果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利润率来计算逾期利润的损失明显更为合理,也更与当事人的预期相接近。
第3则
- THE THIRD -
不支持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诉求。
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主要理由是主张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此种观点主要是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为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后会获得利益,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实际这种裁判观点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同时也会丧失法律应有的制裁违约、支持守约的功能,使合同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点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第4则
- THE FIRST -
上述司法判例对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有哪些启示 ?
01.为了能够顺利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最好提前在投标报价文件中约定标的工程的利润率。
02.应提前在合同中设置违约方单方删减工程量或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合理费用以及利润的相关条款。
03.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一般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逾期等原因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因此,承包人在起诉之前,应当自查自身是否具有违约情形,就发包人可能提起的抗辩或反诉观点作分析,并准备应对方案,以免造成被动局面。
04.注意固定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据,首先应注意收集发包人书面通知删减工程量或要求退场清算的证据;如无加盖对方或监理方的公章或经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那么要注意向能够代表对方意见的人(比如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监理方、发包人公司法人、工商登记上显示的总经理)收集对方单方通知删减工程量或者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录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