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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以抽逃出资为由被追加的救济路径

浏览: 2025/1/16 9:52:01

作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确实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实际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抽逃出资,小股东如何举证才能防止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二是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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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确实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实际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抽逃出资,小股东如何举证才能防止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二是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对股东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其行为的动机、方式、后果等,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的法律构成要件。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明确在诉讼中各方的举证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1.认定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四项条款,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具体形式:(1)短时间内,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正当理由;(2)未经合法减资程序;(3)虚构交易、制作虚假合同;(4)转出注册资金后未补足出资等。2.小股东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执行人进行小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举证,一旦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合理怀疑的证据,抽逃出资股东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股东必须证明其资金转移是基于合法的商业理由,如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经过法定程序的决策。如果抽逃出资股东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法庭可能会认定其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3.未认定小股东抽逃出资的裁判规则(1)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作为小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将款项转出并不受其控制。(2)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小股东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重大资产流出也未经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对此并不知情。(3)与抽逃的资金流向无关抽逃的资金流向指向实际控制人关联账户,与小股东无任何关联。
 
举证思路
 
1.公司章程;2.公司利润表;3.公司账户银行流水;4.实际控制人签字的对外合同或者文件选择数份;5.财务人员的证人证言;6.财务票据;7.合同管理流转单;8.财务支出审批单;9.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10.借款流向流水;11.注册资本转出后转入的账户持有人与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系。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研究
 
案例1:韩某某、郝某某等与周某某、雷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民终11270号基本案情:周某某起诉河南某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中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要求追加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观点:本案中,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将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缴存于某某公司银行账户,完成了出资义务,其缴存的注册资本归于公司财产,由公司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作为小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将款项转出并不受其控制。二审已查明,某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将1800万新增注册资本金转出至康某某的账户,康某某亦承认钱转到了其个人账户上,且并未将钱再转给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故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不具有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和故意,一审法院认定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案例2: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6304号基本案情:桑达公司再审申请称,2015年10月30日农投公司向邦友公司的基本账户转账3500万元(包含出资2380万元、资本公积金1120万元),后该款项连续分31笔转到马素兰、谢邦友、刘小卫的账户,转账无任何摘要,转出后再未转回。桑达公司举证证明农投公司具有抽逃出资嫌疑,
农投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出资转出的合理性。农投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一审、二审各阶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出资被连续转出经过了合法程序,
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应当追加农投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观点:本案系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农投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桑达公司称农投公司向邦友公司出资后,分31笔转到马素兰、谢邦友、刘小卫的账户,转账无任何摘要,转出后再未转回,构成抽逃出资。但是,该款项是从邦友公司账户转给其大投东谢邦友、马素兰,并未转入农投公司或农投公司关联账户,转账行为与农投公司无关,桑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行为是作为小股东的农投公司的意思,不能证实农投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案例3: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2386号基本案情:债权人出借给鑫泰典当公司2000万元借款,鑫泰典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以全部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全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观点:王霞、黄健各持有鑫泰典当公司10 % 的股份为小股东,均非控制鑫泰典当公司的股东。一审已查明,王霞、黄健已向鑫泰典当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如上所述,鑫泰典当公司在二审中主张该4005790元转款系其股东张丕娟抽逃出资,且现有证据亦没有指向系王霞、黄健抽逃出资。故,王霞、黄健作为鑫泰典当公司股东未发现其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及鑫泰典当公司、纪玉兵、龙华酒业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王霞、黄健作为鑫泰典当公司股东控制该公司或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故,对于鑫泰典当公司已经发生的抽逃出资情况,尚未发现王霞、黄健作为股东有协助抽逃出资行为。案例4:周雪钦、陈天佑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民终1495号基本案情:陈天佑向借款人出借300万元,南珑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盖章。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陈天佑起诉要求偿还并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追加南珑公司股东,以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观点:根据在案证据分析,海珀公司第二期投资款1800万元到位的次日即2013年1月5日,系郭紫燕指示将17999800元投资款转入吴梅华银行账户的,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与张艺洪有关。陈天佑主张张艺洪存在抽逃出资或参与抽逃出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陈天佑未对此进行举证。因此无法确认陈天佑的上述主张。另,南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发生于2013年11月11日之后,即发生于张艺洪将南珑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彼时张艺洪已不是南珑公司股东。陈天佑要求张艺洪再为南珑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案例5:郭德富与房修成、房婷婷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苏13民终3956号基本案情:龙某公司拖欠郭德富工程款,郭德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龙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郭德富以股东抽逃出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申请追加房修成、房婷婷、胡绍山为被执行人。法院观点:从龙某公司的股权比例和账户资金变更情况可以看出,龙某公司成立以后,卢某不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资金掌握在卢某手中,对于公司账户发生的大额转出交易必须由卢某操作并同意,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卢某系抽逃出资的股东。因转出的资金流入股东杨某的账户,则股东杨某应当就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但杨某有证据证明其未协助卢某抽逃出资的,应当免除其责任。房修成、房婷婷、胡绍山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没有实际控制权,抽逃出资的款项也未汇入房修成、房婷婷、胡绍山的账户中,房修成、房婷婷、胡绍山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未将出资抽回,也未协助卢某抽逃出资,郭德富主张房修成、房婷婷、胡绍山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徐雯、孙正球作为股权受让人,股权转让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行为经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取得相应股东资格。因徐雯、孙正球受让股权发生在抽逃出资之后,则不可能存在协助卢某抽逃出资的情形。徐雯、孙正球基于对龙某公司验资报告的信任受让股权,对卢某抽逃出资并不知情。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2txrlhpberpr3ibP4aQ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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